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教语用司〔2010〕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领取规定。
一、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于测试之日起的第35个工作日,领取等级证书。
二、应试人应按照准考证及当月公告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办理证书领取。相关领取办法如下:
①
本人领取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方可领取。(电子件可代替)
若准考证丢失,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网上成绩查询结果的电子截图。
②
他人代领
需携带应试人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方可领取。
若准考证丢失,需携带应试人的身份证原件、网上成绩查询结果的电子截图或准考证电子截图、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方可领取。
③
未按规定日期领取
未按规定日期领取的普通话等级证书,由测试单位代为保管三个月,考生可在三个月内的每周一或周三领取,领取规定同上,逾期未领的证书将视为考生自动放弃。
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培训测试部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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